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嵩山路**附**。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6753898564K。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金鼎炉料厂,住,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06522628E。
负责人:刘志武,厂长。
被执行人:崔平,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淑转,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刘志武,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刘志芬,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勇、崔平、张淑转、刘志武、刘志芬、巩义市金鼎炉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1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巩义市金鼎炉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巩义市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被执行人刘志勇、崔平、张淑转、刘志武、刘志芬、巩义市金鼎炉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12日、2019年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银行存款都已进行扣划,并返还给了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志武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志勇名下有奥迪牌汽车一辆,对上述车辆,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崔平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已被多轮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法清偿本案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3月14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3461.2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3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