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51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巍,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乐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叶若兰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