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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939号

胡繁理、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繁理;齐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胡繁理,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齐建国,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胡繁理与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齐建国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齐建国的存款57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尤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