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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1民初3995号

原告孙希昊与被告长春市武夷阳光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希昊;长春市武夷阳光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91民初3995号

原告:孙希昊,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武夷阳光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珠海西路246武夷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吴鹏飞。

原告孙希昊与被告长春市武夷阳光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孙希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希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