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初1690号
申请人:李才斌,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申请人:李才京,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斌与被告李才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才京价值人民币36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其自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才斌价值人民币366,000.00元的银行帐户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李才斌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350.00元,由申请人李才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