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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1690号

李才斌、李才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才斌;李才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初1690号

申请人:李才斌,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申请人:李才京,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斌与被告李才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才京价值人民币36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其自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才斌价值人民币366,000.00元的银行帐户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李才斌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350.00元,由申请人李才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