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529号
原告:王志滨,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野海鲜原始烧烤店,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原告王志滨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野海鲜原始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志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