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186号
原告:罗嘉雄,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根,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李,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0174002。
主要
负责人:罗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菲,该公司员工。
原告罗嘉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罗嘉雄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嘉雄撤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原告罗嘉雄已预交),由原告罗嘉雄负担。
审判员 黄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丽敏钟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