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周恒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执行人:周鑫,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红卫申请执行周恒基、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红卫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5执1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