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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1782号

王红卫、周恒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卫;周恒基;周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周恒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执行人:周鑫,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红卫申请执行周恒基、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红卫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5执1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