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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680号之二

谭寿根、冯凌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2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寿根;冯凌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680号之二

申请人:谭寿根,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宣 城市宣州区。

被

申请人:冯凌娟,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寿根与被申请人冯凌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寿根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凌娟的银行存款27万元(账户:62×××77),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寿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凌娟的银行存款27万元(账户:62×××7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雅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