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金源茂丰新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龙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C5WH58。
法定代表人:田嘉明,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广东金源茂丰新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源公司”)因与被诉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广东金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广东金源公司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二、诉讼费由北京金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中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地区总代理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应属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广东金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故请求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前述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该系统在广东省地区内应用推广的地区总代理”,广东金源公司根据协议实施应用推广的范围为广东省,广东金源公司所提交的业务推广记录明细亦印证其业务范围不限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范围,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合同履行地在江门市蓬江区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对广东金源茂丰新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