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418Q。
法定代表人:蔡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变治,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泉安中路龙盛商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1727999W。
负责人:王建雄。
被执行人:蔡宇云,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蔡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闽05执2652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长成发新树脂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