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230号
原告:王京芳,男,1958年4月14日生,回族,住正定县。
被告:尚国强,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1580W
法定代表人:徐敏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104380001K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大厦B座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X3MCXL
负责人:何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京芳与被告尚国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京芳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京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京芳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谭建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雪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