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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终74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庆;郝建良;滦县福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7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 代表人:魏宝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庆,男,195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被告:郝建良,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一审

被告:滦县福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响嘡镇响嘡村南

法定代表人:闫福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稳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华

审判员 吴利民

审判员 孙光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铮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