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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执331号

张夕武、李菊荣、王志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夕武;李菊荣;王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3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夕武,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执行人:李菊荣,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执行张夕武与李菊荣、王志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3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菊荣、王志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菊荣、王志辉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立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肖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