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大鹏
被执行人: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大鹏与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并将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高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洪泽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