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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04执396号之一

吴大鹏、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大鹏;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大鹏

被执行人: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大鹏与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并将鞍山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高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洪泽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