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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232号之二

刘慎晖与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慎晖;王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32号之二

原告:刘慎晖,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刚,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刘慎晖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刘晓云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