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32号之二
原告:刘慎晖,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刚,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刘慎晖与被告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刘晓云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