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12号 申请人孙洪光,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时来成,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洪光与被执行人时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