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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312号

孙洪光、时来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洪光;时来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12号 申请人孙洪光,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时来成,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洪光与被执行人时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