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03民初456号
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067121878A。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安路美丽春天小区公寓****。
法定代表人:魏丽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祖,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生,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朱玉梅,女,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宏金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许荣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家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