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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123号

徐云、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云;向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云,男,生于1980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户籍地建始县,被执行人向辉,男,生于1967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电力公司职工,户籍地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