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1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
负责人:沈勇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明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秦恩玉,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华左昌,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华韵帆,女,199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告秦恩玉、华左昌、华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335元减半收取计201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