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2452号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
被告:余小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张桃香,女,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小明、张桃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甘文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