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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2452号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小明、张桃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余小明;张桃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2452号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

被告:余小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张桃香,女,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小明、张桃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甘文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