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629刑初1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男,生于1999年1月18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威信县。被告人张嵩,男,生于1998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学文化,云南开放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现住威信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显全,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嵩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肖某1以被告人张嵩的犯罪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9月18日以(2018)云0629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嵩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不服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以(2018)云06刑终3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云0629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献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被告人张嵩及其辩护人杨显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吴秋地(绰号小矮子,已判刑)与被害人肖某1在威信县“时光网吧”内发生口角纠纷,吴秋地电话联系刘某(绰号小水泡,已判刑)前来帮忙,随后刘某伙同张嵩等人持刀赶到“时光网吧”,张嵩等人将肖某1砍伤,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嵩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嵩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张嵩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诉请判令被告人张嵩按(2017)云0629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41,448.92元的损失数额,与同案犯吴秋地、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吴秋地邀约刘某,刘某又邀约了他并分发刀具给他防身,肖某1不是他砍伤的,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只有被告人一方聚众,而被害人一方仅有一人且无斗殴意图,被告人虽聚众,但目的是伤害被害人,无斗殴对象,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嵩系从犯、初犯,且坦白认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答辩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嵩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主犯,张嵩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时尚未到案,且其系公安机关特情,系其职责所在,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也不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吴秋地(绰号小矮子,已判刑)与被害人肖某1在威信县的“时光网吧”内发生口角纠纷,吴秋地用网吧内的玻璃杯击打肖某1头部后,又以肖某1邀约人殴打自己为由电话联系刘某(绰号小水炮,已判刑)等人前来帮忙,刘某接到电话后,与同在其车上的被告人张嵩、黄某(绰号小老者、15岁)等人持刀具赶到“时光网吧”。吴秋地又用拳脚殴打肖某1,张嵩、黄某持刀追砍肖某1至网吧卫生间外的洗手台处时,双方发生搏斗,随后刘某等人也进入该地点参与斗殴,搏斗中肖某1受伤逃进卫生间,刘某和吴秋地追去将卫生间门打烂后与其他参与斗殴人员离开现场。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3月28日,本院以(2017)云0629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同案犯吴秋地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由吴秋地、刘某连带赔偿肖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448.92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2月20日公安民警在对涉嫌吸毒的刘某进行审讯时发现,2017年1月28日吴秋地与肖某1在“时光网吧”发生纠纷后,吴秋地电话邀约刘某、“张某”等人持刀到该网吧,“张某”等人将肖某1砍伤;2017年2月22日威信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扎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同案嫌疑人刘某、吴秋地被抓获后均对案件视频中的白衣男子进行辨认,供述称白衣男子叫“张某”,不知其家庭住址,经民警多方了解,得知“张某”被县局禁毒大队作为特情使用过,并得知“张某”真实姓名为张嵩,确定其身份后,2018年2月2日扎西派出所将涉嫌聚众斗殴的张嵩列为在逃人员;同年2月3日凌晨,张嵩等人在威信县扎西镇海子社区福临门宾馆405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嵩的基本身份信息。4.学校证明,证明张嵩系云南开放大学成人教育学院2017(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5.(2017)云0629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同案犯吴秋地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四年,由吴秋地、刘某连带赔偿肖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448.92元。6.被害人肖某1陈述:2017年1月27日晚上我和肖某3、肖肃、肖某1(和被害人同村的另外一个同名同姓的人)一起到城里上网,路上遇到一条狗,这条狗一直跟到“时光网吧”楼下。我乘电梯到网吧,刷好卡后同去的另三人就上网,我准备离开时看到之前的那条狗在网吧里,就带着狗往网吧外面走,到吧台位置时,遇到一高一矮两个喝了酒的人,矮的那个就问要将狗带去哪里,我回答要将狗带回家,高的那个说狗是他们从楼下带进网吧的,矮的那个口里一直在念,好像是在骂人,高个子还在劝时,矮个子从吧台上拿一个玻璃杯砸在我头上,我就打电话叫我哥来处理被打之事,我哥说不好打车,叫我先离开网吧。矮个子也在打电话,不知道打给谁,也不知矮个子在电话里说些什么,过了几分钟,从电梯里出来6个男子,矮个子就冲过来用拳头打我头部两下,并用脚踢了我右大腿一下,我往卫生间退,对方一个160厘米左右的男子就持刀向我冲来,我闪过后用左手拿着那人的刀把,右手挽着那人颈子往卫生间方向拖,到洗手台处,对方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就持刀冲过来,我换右手拿着矮个子持刀的手背和白衣男子对砍,都是刀碰刀,没伤着人,后来我看到洗手台处又来了几个人,就将怀里的男子朝白衣男子推过去,并往卫生间里跑,白衣男子又继续持刀砍我,我用右手护着头部,右手被白衣男子砍伤,我跑进卫生间将门关上,之前的矮个子男人不知道从谁手里拿刀将卫生间门的玻璃砍烂,刀尖划伤我头部。7.证人肖某2证实:2017年1月28日,我和肖某3、肖某1(被害人)、肖某1(另一人)去“时光网吧”上网,肖某1(被害人)与一个身高不足160厘米的矮个男子因为一条狗发生口角,被矮个男子用网吧收银台的一个玻璃杯打着头部,肖某1被打后就打电话告诉他哥肖泽尧说他被打了,叫他哥来时光网吧。矮个子男人也在打电话,不知道是打给谁,听到他在电话里说:“快点提起刀来时光网吧,我要砍人”。其他内容没注意听,过了几分钟,对方的人就来了六个左右,其中四个男的从衣服里抽刀出来,矮个男子从另一个男子手里拿刀开始打肖某1,另外三个男子也要打肖某1,肖某1就往卫生间方向跑,其他人也往卫生间方向追,追进卫生间后怎样打的就不知道,待对方的人离开网吧后我才和肖某3去卫生间找肖某1,见肖某1右手手背部有一条伤口在流血,头上有一条小伤口也在流血。8.证人黄某(绰号小老者)证实:2016年农历大年30晚上,我和小水炮(姓刘的男子)、王某1、吴秋地(绰号小矮子)、王某2(绰号四咡)、姚某、张嵩等人在环城西路本色酒吧耍,耍到大年初一凌晨1时许离开酒吧,王某1和吴秋地就说他们要去“时光网吧”上网,我和其他人就与小水炮在一起,小水炮开着黑色轿车带我们在街上逛耍,到客运站外面时,小水炮的电话就响了,小水炮把电话递给坐在后排的张嵩,对张嵩说:来,你接电话,是矮子逼(吴秋地的绰号)的电话。张嵩在电话里叫小矮子不要慌,通话时间约30秒。之后小水炮就将车往扎西中学方向开,到扎西中学下面点小水炮就把车子掉头,坐在后排的姚某下车,大约1分钟左右,姚某就提了两把长约50厘米的刀放在后尾箱里,车子又往桂花桥转盘方向行驶,到了桂花桥转盘处小水炮又接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里对对方说:“来了,来了”。接完电话小水炮对车上人员说:“矮子逼在时光网吧被四个男子用杯子砸”。王某2就说:“走,我们去看一下”。坐在车上的人和小矮子都耍得好,也没有人说不去。小水炮就将车开来停放在时光网吧附近小区的大门外,下车后,小水炮就将后排座位拉开往尾箱里拿刀,他先拿了一把,其他人也跟着一人拿了一把。拿了刀后就藏在衣服或者袖子里坐电梯去了时光网吧,小矮子看见帮忙人到了后,就拳打脚踢的打一个年轻男子,边打边骂。张嵩就把衣服里的刀抽出来要参与打,被王德麟和姚某拉着,我就从身上把刀抽出来从他们之间钻过去打,用刀背砍那个男子两下,要砍第三下时我的刀被那个男的抓住,之后,那个男的就拖着我去了网吧的卫生间,在卫生间外我就和这个男的挽倒在地上,这时张嵩就拿着刀进来,那个男的就拿着我手里的刀和张嵩对砍,大约对砍了十多秒,小水炮就拿着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进来,小水炮一刀朝那个男子砍去,那个男子就拿着我的手挥刀去挡,刀被砍落在地上,那个男子就往正对面的卫生间里跑,并关上门,小水炮就提着刀冲过去将卫生间的玻璃砍烂,过了一会儿我们就乘电梯离开了。我们在时光网吧打架时使用的刀是小水炮的,我知道小水炮那张车的尾箱里随时都放着刀,其中有尼泊尔刀,有小匕首,还有用摩托车的钢减震打造的短刀。那天我穿着牛仔上衣,黑色裤子;小水炮穿着一身黑色衣服,头上有发髻;张嵩穿白色高领毛衣,牛仔裤。9.同案犯吴秋地2017年3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2016年农历腊月30日晚,我和朋友在酒吧里玩耍,喝了点酒,次日(2017年1月28日)凌晨1点过,我和朋友王某1一起去“时光网吧”上网,上楼时一条狗尾随我们到网吧里,一个在里面玩耍的男子就来逗这条狗,我问他要咋子,他说关你求事,于是我和他发生口角,我日气了,就从吧台上拿了一个玻璃杯打在他的头部,当时对方有四个人一起,准备帮忙,被王某1拦着,我怕打不赢,就从包里拿出匕首,对方才没动手,我随后打电话给小水炮,告诉他有人要打我,过了几分钟,小水炮就来了,和他一起来的有七、八个人,他们手里都持有砍刀,其中一个叫张嵩的问我哪个要打我,我就指给他们看,我又上前打了对方两拳,那人就往厕所那边跑,小水炮就一起追上去一阵乱砍,那个男子就跑进厕所里去,我和小水炮喊来的人就一起走了,后来听说这个人被砍伤了。当时我看到追上去砍的人有小水炮、张嵩、四儿、小老者。我看到小水炮砍的时候有一刀是砍在他的左手上的,发生打架后我听说被砍伤的人姓肖。小水炮的名字叫刘某。吴秋地2017年3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供述:我和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我只打了张嵩的电话,但是电话是小水炮接的,我就对小水炮说:“炮哥,有人要打我”,小水炮问我在哪里,我就说在时光网吧,那个娃咡要喊人提刀砍我,小水炮说他马上来,过了5分钟左右,我又打了张嵩的电话,是张嵩接的,他说到电梯里了,然后我就看到电梯门开了,小水炮、张嵩、四咡等人追打和我发生口角的那个男子是从网吧的过道往卫生间方向的。我在网吧过道的中间位置打了那个男子两拳后,他们去追打那个男的我没有过问,我就往吧台方向走,我刚走到网吧过道口处,就听到卫生间方向有人喊打,我就折身往卫生间方向走,到卫生间入口处,看到张嵩、四咡、小老者三个人的手里有刀,刀的长度大约70厘米左右。和我发生口角的那个男子用双手挽着小老者的颈子在卫生间外面的洗手台角落处,小老者的双手拿着砍刀并且把刀举着,张嵩站在卫生间的入口处,小水炮站在卫生间挨窗子处,四咡站在小水炮和张嵩的中间,张嵩、四咡、小水炮呈半圆形面对面站在小老者和那个男子的对面。那个男子的左手衣服上有血。张嵩用手将小老者拉过来,和我发生口角那个男子就跑进卫生间将门关上。张嵩当时穿的是一件白色的毛线衣,身高170厘米左右。小水炮穿的是一件黑色衣服,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头上扎一个短的马尾。当时去网吧的人中,只有他一人扎马尾。小老者的身高和我差不多,短发。我的上衣是一件羽绒加棉的黑色衣服,衣服背部有白、黄、红、黑相间的图案,图案有点像一把剑,我身高154厘米。正月初二下午3点左右,我和四咡、张嵩、小老者、小水炮、邹某在一个朋友家里耍时,小水炮对我们讲:“时光网吧打架的事情,那个娃咡的手和衣服上有血,应该是被砍到了”。另外几个人也没有说是不是他们砍的,我也没有亲眼看到是谁砍那个娃咡的手。10.同案犯刘某供述:2017年1月27日晚上我和朋友王某1、张嵩、周二妹在本色酒吧耍,后到铂金KTV吃夜宵时遇到小矮子。吃完夜宵后小矮子和王某1去网吧上网,我驾车带着张嵩和王某2(绰号老四)在街上耍。中途遇上廖某,廖某也上了我的车。我驾车到环城西路时小矮子打电话给车上的人说他在时光网吧,有人要打他,叫我们快去时光网吧帮忙打架。具体是廖某或是张嵩接的电话我不清楚,然后廖某叫我开车到八中,我开车到八中下面那家宾馆后廖某和张嵩下车进了宾馆,没几分钟他两返回车上。当时我没注意廖某和张嵩手里是否拿有东西,当时我的车里坐了五个人,除了我外,副驾驶位坐王某2,后排坐张嵩和一个女的。然后我的车往时光网吧方向开,开到老图书馆对面那个小区门口停下时,小矮子打我的电话说对方拿刀比着他了,叫我们快点去网吧。我们车上的人就准备上时光网吧,刚下车,小矮子又打我的电话叫我一定要把刀提到时光网吧,然后我们车上的人就从我车的后排座拿了几把刀出来,具体是几把、哪些人拿、刀何时放在我车上的我没注意。拿了刀后我们就乘电梯到时光网吧,进网吧时遇到小矮子,我问小矮子是哪个,小矮子指着电梯转弯处的四个男子说是他们。我准备去问那四个男的是咋回事,王某1不让我去,说是小矮子惹的祸,叫我别管。我就给王某1说你都这么说我们就走了。然后我看见小老者提了一把刀进了时光网吧,我叫张嵩走了,但没见张嵩,我就进网吧去找他,我进到网吧卫生间后,看到在卫生间外有洗手台的地方,与小矮子发生矛盾的一个男子从后面用右手抱着小老者,两人的左手都拿着同一把刀。小矮子站在一旁手里拿了一把刀,张嵩也站在一旁,手里也拿着刀。我叫张嵩走了,然后我去按电梯。没一会儿,张嵩、小老者、小矮子、王某1、王云和廖某就到电梯里,我们就下楼了。打架前,小矮子和我通了四五次电话。11.被告人张嵩供述:去年农历大年30晚上,我和刘某(绰号小水炮)、吴秋地(绰号小矮子、矮子逼)、王某1(王某3)、姚某(绰号姚三)、王某2(绰号四儿)、小老者(系绰号)在时光网吧砍了三四个男人,我只砍了一个人,小矮子持刀砍了三四个男子,其中就包括我砍的那个,小水炮、王某1、姚某、王某2、小老者等人和我砍的是同一个男子。当天晚上,是小矮子打电话给小水炮的,小水炮接了电话后就对我们讲:“小矮子在时光网吧被四五个男子打,对方还要喊人,走,我们去拿家伙,去帮忙”,当时在场的人有王某2、小老者、姚某、还有一个绰号叫园园的女子,小水炮叫我和园园、姚某在原地等他,他就开着自己的黑色轿车带着王云和小老者走了,小水炮给我说他去拿刀。过了三、四分钟小水炮就开车回来接我们了,他开车回来时,王某2坐在副驾驶位,抱着一个口袋,我们上车后小水炮就说:“一人拿一把刀,以防万一”。王某2就把刀分发给我们,口袋里的刀没分给小水炮,他使用的刀是放在驾驶位侧边的。之后,我们就从烟草大酒店往时光网吧开去。到了时光网吧后,我就问小矮子:“啥子事情”。小矮子用手指着他面前的几个男子说:“就是他们要打我,而且还喊人了”。对面的一个男子对我们说:“你们要咋子”,我当时就从衣服里把刀抽出来,王某1和姚某就拉着我,我和小水炮等往电梯方向走,就听小矮子说小老者被对方的人拉过去了,我就往卫生间方向跑,看见小老者和那个男的在卫生间洗手台处抢刀,我问对方要咋子,那男子就拖着小老者手里的刀向我砍来,我就和他对砍,在我们对砍的时候,小水炮和王某2就进来站在侧面用刀砍那个男子,我看到小水炮一刀砍在那个男子手上,那个男子就往卫生间里跑,他是将小老者往我的面前推了之后才跑的,小水炮和小矮子、王某2、姚某就冲向卫生间门口,小水炮用刀将卫生间的门砍烂,之后我就喊他们走了。那天我穿的是白色的高领毛衣,只有我穿的衣服是白色的。小水炮的体貌特征最明显,因为他头上有一个发髻。打架之前小矮子没有和我联系过,他被打的事是听小水炮说的。12.被害人肖某1住院费用计算票据和相关物证照片,证明肖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和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使用的车辆照片及刘某手机中储存的其他涉案人的相关信息。1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嵩对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14.照片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30日,黄某在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6号照片中的人是张嵩。15.被害人肖某1的住院治疗病历和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伤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16.刘某手机中提取的信息,证明刘某与他人之间手机信息往来情况。1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标注为八段。前三段视频显示被告人刘某等人进入“时光网吧”前驾车在扎西街上的运行轨迹;第六、七段视频显示:2018年1月28日1时36分16秒,电梯运行到时光网吧后电梯门打开,刘某与随行的其他5人从电梯进入时光网吧。一穿白色衣服的人(张嵩)和一穿牛仔上衣(背上有英文字母)的小个子(黄某)从身上抽刀将被害人肖某1追往卫生间方向跑,36分41秒,被害人肖某1与黄某在卫生间外的洗手台处发生斗殴,张嵩挥刀乱砍;36分56秒,刘某跑进卫生间外的斗殴现场,肖某1逃往卫生间,张嵩挥刀向肖某1砍去,肖某1逃进卫生间后,刘某追去踢了卫生间门一脚;37分24秒,刘某等人离开斗殴现场走向网吧吧台外,刘某手中握有金属器械并藏于袖筒内;37分48秒,参与斗殴的一群人乘电梯离开。18.威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使用特情的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嵩于2017年11月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物建为特情使用,但不知道张嵩系扎西派出所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张嵩于2018年1月15日协助民警破获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证据经法庭主持质证,被告人张嵩对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提出部分异议,辩称不是其砍伤肖某1的,没有再进卫生间追砍肖某1,其持有的是一把短刀,不是刘某供述的长刀,民警强行叫其指认现场。辩护人对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提出异议,认为肖某1的手不是张嵩砍伤的,根据黄某、吴秋地的供述和监控资料,应该是刘某砍伤肖某1的,现场辨认笔录的时间有2018年4月27日,也有2017年4月27日,相互矛盾,不予认可,张嵩是特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逃不当。对其余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威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张嵩于2017年11月1日被威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物建为特情使用,并于2018年1月15日协助民警破获周某某贩卖毒品案。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同案犯吴秋地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打电话邀约刘某帮忙斗殴,刘某与乘坐其所驾车的被告人张嵩等人携带刀具赶到时光网吧帮忙斗殴的事实,有被告人张嵩及同案犯吴秋地、刘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和通话清单相互佐证;张嵩到达时光网吧后,在网吧内参与追砍被害人肖某1的事实,有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同案犯吴秋地的供述、监控视频予以证实;张嵩在卫生间洗手台处与肖某1对砍,有其供述及同案犯吴秋地的供述、被害人肖某1陈述及证人黄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予以证实;在肖某1拉开卫生间的厕所门躲入厕所时张嵩挥刀砍击肖某1,有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及监控拍摄到的视频资料予以证实;肖某1在本案中被砍伤,有肖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2的证言及肖某1的住院费用票据予以证实;现场辨认笔录与现场照片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辨认笔录中出现的时间矛盾明显系笔误,且已补正,应当采信;在逃人员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对未到案的嫌疑人进行追捕的书证,客观真实,应当采信。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张嵩与同案犯吴秋地、刘某对参与斗殴的过程、细节均未作彻底如实供述,参与斗殴的证人黄某亦未对斗殴过程、细节完全如实作证,但不影响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害人肖某1所受到的身体损伤,应当认定是本案持凶器参与斗殴的吴秋地、刘某、张嵩等人的共同行为所致,张嵩作为致害人之一,应对该结果承担责任。对吴秋地、刘某、张嵩的供述以及黄某的证言予以部分采信。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出其持短刀的情况及其辩护人对现场指认笔录提出的证据异议,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异议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嵩在吴秋地与被害人肖某1发生口角纠纷后,受邀约与刘某等人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嵩积极持刀追砍被害人,在斗殴过程中其行为积极主动,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但其罪责比吴秋地相对较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在法庭上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否认其持械参与斗殴的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嵩等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17)云0629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张嵩应对该判决确定的41,448.92元经济损失,与同案犯吴秋地、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嵩与他人相伙同,主观方面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应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一方无聚众斗殴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张嵩系本案主犯;根据本案证据,本案案发于2017年1月28日,办案机关扎西派出所通过侦查虽发现“张某”参与本案,但并不知道“张某”的真实身份,经民警多方了解,方得知“张某”被禁毒大队作为特情使用过,在2018年1月30日经黄某进行辨认后,才确定了张嵩的嫌疑人身份,并于2018年2月2日将张嵩列为在逃人员,2月3日将张嵩抓获归案。张嵩虽在案发后的2017年11月1日被物建为特情,但并未向物建的部门交代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物建部门也不知晓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其于2018年1月15日协助物建部门破获案件时,尚不具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且其协助破获案件是其特情的工作职责,因而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张嵩系初犯、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二、由被告人张嵩对(2017)云0629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吴秋地、刘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448.92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天华
人民陪审员 熊兴高
人民陪审员 郑绍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