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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33号

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程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33号

申请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30981904J。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程林,男,仡佬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与被告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75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AGYA228Z0119Q000011L。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75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