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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恢109号

翁庆丰、郑永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庆丰;郑永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翁庆丰,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郑永其,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庆丰与被执行人郑永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22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