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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268号

程蕴河与姚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8-2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蕴河;姚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82民初268号

原告:程蕴河,男,194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姚正祥,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程蕴河与被告姚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蕴河、被告姚正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蕴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619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买化肥、农药等,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8年7月18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8619元,为防事后无凭,被告向原告书立欠据。后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 姚正祥辩称:原告诉状写的不是事实。而且这个18619元是原告和我在一起包田的投资款。我们合伙投资种田已经结束了,合伙帐已经算过了,该给他的已经给过了。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蕴河与姚正祥、蒲玉泉三人于2018年合伙承包土地经营,从2018年3月起,程蕴河陆续投资了18619元。目前,三人合伙已结束,并且已经对合伙账目及资产进行了结算。此次,程蕴河以其所投资的18619元系姚正祥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正祥偿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中,程蕴河当庭提供的账目清单,只是其与姚正祥等人合伙承包土地经营的投资清单,并非其与姚正祥之间的借款凭证,该账目清单不能证明其与姚正祥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其当庭也认可合伙账目已经结算,合伙资产已分配。因此,程蕴河主张姚正祥偿还其借款18619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蕴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程蕴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超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江龙 后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