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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90号

王长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190号 原告王长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忠,山东众城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 主要负责人姚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长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王长江承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