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2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履行(2017)冀040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冀0402执12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智勇
人民陪审员 贺晶晶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墨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