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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2执1756号之一

宋**、邯郸市****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宋**;邯郸市****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2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履行(2017)冀0402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冀0402执12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智勇

人民陪审员  贺晶晶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墨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