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11财保179号

李现功、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现功;张秀丽;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杨伟华;李秀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179号

申请人:李现功,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张秀丽,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华,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杨伟华,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李秀菊,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李现功、张秀丽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杨伟华、李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杨伟华、李秀菊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杨伟华、李秀菊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李现功、张秀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