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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91民初504号

陈忍恒与青海中和高原生态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忍恒;青海中和高原生态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504号

原告:陈忍恒,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青海中和高原生态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高臣。

原告陈忍恒与被告青海中和高原生态茶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陈忍恒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忍恒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忍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忍恒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更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