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0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张瑜,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被执行人:谭宇平,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张瑜与被执行人谭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谭宇平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瑜偿还借款本金111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执行费1574元。因被执行人谭宇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瑜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月18日向执行人谭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谭宇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谭宇平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谭宇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谭宇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谭宇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函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902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谭宇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温国河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靖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