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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91执恢32号

郑召军与王兴荣、江苏恒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召军;张王兴荣;江苏恒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召军,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王兴荣,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召军、王兴荣与江苏恒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州市公证处(2017)徐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大企业管理族少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