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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72民初306号

刘贵银与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林乐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贵银;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林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民初306号

原告:刘贵银,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姚长威。

被告:林乐飞,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刘贵银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林乐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贵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贵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