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72民初306号
原告:刘贵银,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姚长威。
被告:林乐飞,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刘贵银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姚山头村、林乐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贵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贵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