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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2执2442号

舒鹏、李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舒鹏;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舒鹏,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李坤,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舒鹏与李坤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印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7)鄂03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现舒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302执2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计 妍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