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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1148号

胡凯峰与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凯峰;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148号

原告:胡凯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钢厂前运输部炼钢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凯峰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路修建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凯峰(2019)鄂0107民初993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鄂0107民初993号案审理。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峥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