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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018号

杨胜、朱伟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胜;朱伟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朱伟桥,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伟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伟桥履行给付劳务合同纠纷款30803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朱伟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伟桥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30803元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