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4民初107号
原告:闭鑫堃,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闭永波,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闭鑫堃与被告闭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闭鑫堃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闭鑫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闭鑫堃负担。
审判员 罗 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