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804民初107号

闭鑫堃、闭永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闭鑫堃;闭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4民初107号

原告:闭鑫堃,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闭永波,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闭鑫堃与被告闭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闭鑫堃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闭鑫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闭鑫堃负担。

审判员 罗 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