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81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海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罗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文(该公司营销部副主任),男。

被

申请人:罗海辉,男。 申请人湖南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海辉的银行存款18446.49元。申请人湖南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海辉的银行存款18446.4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为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