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26798号
原告:何沛勤,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中山市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美景中路****14卡**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KCU36。
法定代表人:吴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沛勤诉被告中山市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沛勤,被告华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飞、李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沛勤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餐台椅6张,花瓶3个、塑料储物篮4个、大盘1个、菜篮3个、包装箱纸品2捆、旧电缆30米、油毡纸1捆等的物品损失共计900元。何沛勤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被告砍掉的树枝堵住了原告的车位一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年的小区车库物业管理费36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6日物管在业主不在家时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搬走业主暂放在私家车位的物品,搬走物品后没有造册登记,当业主回来后29日找物管处理时,其余物品不知所踪,只剩下油毡纸一捆。今年台风“山竹”来中山,小区树木倒伏很多,一片狼藉,物管清理了几个星期还忙不过来,却在台风过后的第六天单独把我车库出入口正常生长没有倒的树枝全部砍下来不及时清走。当业主要求清理出一个通道让我的车辆出入,物管却以诸多理由推托,堵塞车库的树枝从当天下午五时到第二天九点钟才清空。这些原因是今年的四月中有摩托车停放在我车后去投诉物管不理会还恶语相对,投诉放在我车前的废旧单车清走,即使刮花我小车的前罩自己掏钱喷漆,因为我去港口镇政府维稳办投诉物管无视物权法而对业主采取的报复行动。原告何沛勤提交的证据有:1.依法履职答复意见;2.复查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港信查撤告[2018]3号、4号)。
被告华远公司辩称:中山市港口镇等4个部门6月21日的文件要求我们小区整改脏乱差、特别是消防通道,我们也有政府的标语,8月10日向小区住户发放通知,要求小区住户要自行清理,否则物业公司按废品处理。8月26日,我方对整个小区的废旧物品进行了全面清理,当时清理到原告的车位时候,有废纸皮两捆、塑料胶盆2个、胶桶2个、啤酒瓶、油毡等物品,有相应的照片为证。纸品、啤酒瓶由原告老乡拿走了,剩下的没有认领的我方全部拿到了物业公司后勤部。8月30日原告到物业公司要求进行赔偿,就在物业办公室闹事、拍桌子、骂人,我方工作人员当时向原告道歉了,剩余的废品让原告当场拿走,但是原告没有拿走,就要求我们赔偿。我方认为不需赔偿原告任何费用。清走的物品中没有餐椅、花瓶、旧电缆,我方都有拍照的。9月16日是台风“山竹”把整个小区的大树基本刮倒了,道路都堵住了,整个小区的清洁工人、保安、物管管理人员全部投入到抢险救灾,每天早上7点至下午6点管理人员从来没有休息过,物业公司从第一期东门开始清理,到西门三期。9月20日清理到原告车位所在地,有两颗大树,上面的树枝已经折断了,工作人员在当天下午将近6点将所有的树枝砍下,将近7点才结束。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原告女儿叫保安说车位被挡,当时保安就稍微清理了一下,原告的车辆完全是可以倒出来的,原告女儿不愿意,说她驾驶技术不行,现在要打的出去办事,要求赔钱。最后由保安队长跟原告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原告还是要求赔钱。被告华远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2.清理通知;3.港口镇政府的相关文件。
经审理查明:何沛勤居住的华远公司管理服务的中山市,其自称在上述小区的车库中存放了餐台椅6张,花瓶3个、塑料储物篮4个、大盘1个、菜篮3个、包装箱纸品2捆、旧电缆30米、油毡纸1捆等的物品。2018年8月10日,华远公司向小区业主、住户发出关于清理小区公共区域杂物的通知,要求不得在小区楼顶、楼道、楼道配电间内堆放杂物,要求小区车主在2018年8月25日之前自行清理各自堆放物,华远公司将于8月26日开始对小区全面清理,逾期未清理者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自负。华远公司当庭确认,2018年8月26日,华远公司在何沛勤的车位清理走废纸皮两捆、塑料胶盆2个、胶桶2个、啤酒瓶、油毡等物品,现场拍照,其中何沛勤的老乡拿走废纸和啤酒瓶,其余拿到华远公司后勤部,8月30日何沛勤到华远公司要求赔偿,华远公司工作人员让何沛勤拿走物品,何沛勤不同意。华远公司当庭亦确认,在2018年9月16日台风“山竹”山竹过后,小区树木倒伏严重,华远公司于9月20日当天清理树木时将残枝确有堆放在何沛勤车库旁,但应何沛勤女儿要求已为停车留足了通道。何沛勤于2018年8月30日向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反映“物管强行搬走你暂放在车库中的物品”“美景花园物业管理处砍下生长的树枝、树干堵塞业主车库出入口,致使车主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问题,并对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向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19日向何沛勤作出港信查撤告[2018]3号、4号复查事项处理意见告知书,“经核查,根据广东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提出‘物管强行搬走你暂放在车库中的物品’‘美景花园物业管理处砍下生长的树枝、树干堵塞业主车库出入口,致使车主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诉求应循依法履职途径办理,不应进入信访程序。综上,我们决定撤销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何先生信访的事项意见答复》,并要求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该事项并答复信访人”中山市港口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1月29日向何沛勤出具依法履职答复意见,回复内容如下:“2018年9月25日上午,我局组织镇司法、镇居委会、物管公司及业主在美景花园物管公司办公室,处理《关于业主反映物管强行搬走其暂时存放在车库中的物品》事宜。首先,物管公司是根据中建函[2018]263号通知及中港府办[2018]56号通知及公安部门《关于加强物业小区火灾防范及治安防范等工作的部署》要求,物管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小区公告栏及各楼道出入口均有张贴《限期清理公共场所杂物的通知》的公示。关于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强行搬走其暂放在车位上物品”一事,8月26日后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对该业主摆放在车位上的物品进行清理,物品中有废旧纸皮及废旧油毡一条,当时废旧纸皮以让其老乡取回(Y1-403的老人家可作证),废旧油毡现放置于物业工程部门前。经调解,业主提出要求物管公司减免一年物业管理费作为物品赔偿,对于业主提出要求,物业公司回应不合理,虽然物管公司在公示内容中存在未尽事宜及工作中的不足,希望业主体谅。同时物管公司同意将清理业主的废品(油毡一条)等还给业主,在此,物管公司向业主深表歉意。至于市民对我局关于‘物管强行搬走你暂放在车库中的物品’的回复一事,经调处答复意见不服,要求向我局申请复查。2018年10月29日,我局再次与物管公司沟通,物管公司负责人还是表示补偿要求不合理,不同意市民提出减免一年物业管理费的请求,物管公司只同意将清理业主的废品(油毡一条)等还给市民,如市民不同意,建议市民走法律程序解决。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对美景花园物业公司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理该事项后我局已依法进行了履职处理。”另查明,华远公司当庭明确,何沛勤摆放物品的车位是何沛勤购买并取得产权证,对何沛勤当庭提供的车位产权证无异议,同时确认无法提供何沛勤在车库××物品××行为××了××人民政府的何种具体文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何沛勤诉称在自己的产权车位摆放了餐台椅6张,花瓶3个、塑料储物篮4个、大盘1个、菜篮3个、包装箱纸品2捆、旧电缆30米、油毡纸1捆等的物品,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经过港口镇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及华远公司自认,华远公司从何沛勤的产权车位清理走了废纸皮两捆、塑料胶盆2个、胶桶2个、啤酒瓶、油毡等物品,故本院确认华远公司从何沛勤的产权车位清走产权车位清理走了纸品2捆、塑料储物篮4个(塑料胶盆2个、胶桶2个)、油毡1捆。关于华远公司的清理行为是否正当问题,《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何沛勤存放物品的区域为自己的产权车位,华远公司无权处理,并且华远公司发出关于清理小区公共区域杂物的通知,要求不得在小区楼顶、楼道、楼道配电间内堆放杂物,何沛勤的产权车位显然并非公共区域,华远公司在此处的清理行为缺乏依据,且未能提供其清理行为所遵照的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依据,侵犯了何沛勤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何沛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清理物品的价值,本院依照被清理物品的数量等情况,参照市场价值,酌情认定物品总价值为100元。何沛勤提出华远公司砍树阻挡其车位,但华远公司提出已经挪动树枝留足进出车库通道,何沛勤就不能进出车位的事实未能充分举证,况且华远公司在台风过后清理小区倒伏树木,即使砍掉的树木残枝阻挡了车库一晚,也是物业管理和服务小区工作的正当需要,何沛勤要求华远公司赔偿一年的小区车库物业管理费36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沛勤赔偿纸品2捆、塑料储物篮4个(塑料胶盆2个、胶桶2个)油毡1捆的损失共计1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沛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何沛勤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沛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国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洁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