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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28民初842号

车某与黄某、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车某;黄某;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8民初842号

原告:车某,(身份号码:×××)。

被告:黄某,(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黄某、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以与被告黄某、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撤回对被告黄某、内蒙古白氏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审判员  常利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