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594号
原告:曾宪威,男,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工业区天祥大厦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644D。
法定代表人:刘伟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贻远,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婉儿,女,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曾宪威诉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