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2民初943号
申请人:郜玉红,女。
被
申请人:史改玲,女。
被
申请人:王东红,男。 申请人郜玉红诉被申请人史改玲、王东红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郜玉红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郜玉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郜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史改玲、王东红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郜玉红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小虎
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
人民陪审员 吕耀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