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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2民初943号

郜玉红与史改玲、王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郜玉红;史改玲;王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2民初943号

申请人:郜玉红,女。

被

申请人:史改玲,女。

被

申请人:王东红,男。 申请人郜玉红诉被申请人史改玲、王东红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郜玉红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郜玉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郜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史改玲、王东红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郜玉红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小虎

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

人民陪审员  吕耀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