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91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2屋,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5687354568。法定代表人肖邦民。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贵创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附**3-1织机构代码915001035567947663。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重庆贵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贵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3100020709200207639账户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重庆贵创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53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被告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系基本账户,其保全措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由案外人赵欣以其自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电台村4号附1-1号房屋(建筑面积1296.08平方米)为被告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5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告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并扣划,同时查封案外人赵欣名下所有的房屋。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渝0103执保38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续冻结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圣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