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12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逸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恒,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盛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YH069。
法定代表人:邢晟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幸,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济南盛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雪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及合同;2.判令盛雪置业公司返还其房屋定金5万元、房屋预付款451399元;3.本案诉讼费由盛雪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李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盛雪置业公司开发的龙湖春江郦城楼盘,其后到售楼处实际了解楼盘信息,并由置业顾问王康负责接待。李某某告知王康其面临非济南户籍、无力支付60%的二套房首付等问题,王康答复上述问题均能解决。2018年8月12日,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李某某认购盛雪置业公司开发的济南龙湖·春江郦城某房屋一套,并交纳定金5万元。2018年10月20日,李某某缴纳了首付款451399元,并按照盛雪置业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一份“草签合同”。王康称该合同只是公司备案用,具体以将来签订的正式网签合同为准。认购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了解到盛雪置业公司承诺的配套学校因存在土地纠纷问题,可能无法如期完工,随即要求盛雪置业公司将学校按时完工、按时招生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同时经查阅盛雪置业公司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发现合同内容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业主贷款不能又无法全款支付房款时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高等问题,李某某要求更改上述合同条款,但遭到拒绝。至此,双方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李某某原因造成。盛雪置业公司承诺的以“假离婚”方式申请30%首付款方案,亦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无履行可能,盛雪置业公司应当返还预交定金及购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12日,李某某与盛雪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某认购盛雪置业公司开发的济南龙湖·春江郦城某房屋,建筑面积107.5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销售总价1685101元;李某某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李某某应于2018年8月25日前携带本认购书、定金收据和身份证与盛雪置业公司签署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动终止。认购协议签订后,李某某按照约定于当日交纳定金5万元。2018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盛雪置业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的房屋信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与《认购协议书》载明的内容一致,就按揭付款问题,该合同载明: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501399元(其中包括定金),剩余购房款115万元由买受人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该合同第十九条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盛雪置业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前,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与盛雪置业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对双方争议解决进行了约定,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李某某就涉案纠纷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