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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3819号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文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文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3819号

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35357Y。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意,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鸣曦,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王文杰,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3.00元,减半收取20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敏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静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