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田冬华。
被执行人:刘晓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2019年2月22日,本院当庭向被执行人刘晓亮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亮银行存款232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