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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11执922号

郭美荣、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美荣;许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1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郭美荣,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树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美荣与被执行人许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树红申请撤回对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611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