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494号
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阳光花园**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乃英,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敏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韦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应晓宇
书记员黄琳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