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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200号之一

汪德清申请刘立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德清;易亮兵;刘立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德清,男。

被执行人:易亮兵,男。

被执行人:刘立权,女。申请执行人汪德清与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刘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2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德清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无职工公积金信息。

五、通过电话联系、走访了解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拟终本前,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51175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624执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易亮兵、刘立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德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