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427号
原告:阳泉知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七韵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安路**
法定代表人:高常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知冷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七韵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3号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七韵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知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七韵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