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36号
申请人:石伟,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住泸定县。
被
申请人:廖川四,男,苗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伟诉被申请人廖川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石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廖川四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廖川四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2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艳丽 来自: